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22-04-18浏览次数:10

天津工业大学

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

津工大控制党[2022]4

津工大控制[2022]3


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

安全管理办法

天津工业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安全管理范围包括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行政办公室、设备库房等部分。为了加强对学院安全的管理,确保学院人员的人身、财产及实验室的整体安全,营造安全、文明、整洁、舒适的工作环境,保证楼内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依照根据《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市教育两委《天津市教育系统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津政教办[2020]66号)要求,《天津工业大学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津工大党[2020]69号)及相关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由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管理员、实验室负责人代表和安全助理代表组成。组长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院副处级领导担任,组员包括安全管理员、实验室负责人代表和安全助理代表。领导小组实行每周例会制度,遇到重大问题,开会讨论、协商通过后执行。

具体分工:

学院整体安全工作由党委书记、院长(或常务副院长)负责;

教学实验室安全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

科研实验室与研究生所在实验室由分管科研和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负责;

学生活动室及学生相关的安全工作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负责;

安全管理员负责楼内安全检查和安全管理;

安全助理由“三助一辅”的研究生担任,负责楼内各房间安全的日巡查。

第二条 公共区域

1、公共区域,包括楼道、楼梯、电梯间、门厅等区域的卫生、安全、消防、防盗由物业负责。必要时,由学院协调解决。

2、学院各房间严禁在公共区域丢弃垃圾、堆放物品(包括停放电动车、自行车等私人物品),要保证公共区域的人行物流畅通,禁止挪动、破坏或拿走任何公共物品,包括消防安全设施及各种标识等。

第三条教学、科研及行政工作区域

学院楼实行“分区域管理原则”,由各实验室负责人对负责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用电安全、消防安全、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卫生、防盗全面负责。具体如下:

1、由学院领导小组对实验室制订各项安全、消防、防盗等管理规定,并明确学院楼内各个房间的安全责任人。每半年,各房间安全责任人需签订安全责任书,多人共同使用一个房间的,每一位使用房间的教职员工均需要签订安全责任书。相关资料留档备查。

2、由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进入学院大楼内工作、学习的师生及其它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消防、防盗等方面的教育,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对将要在实验室进行实验的学生,须经学院考核合格后才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操作。相关教育记录、考核记录留档备查。

3、学院楼内所有房间严禁私自更改土建设施,严禁私改电路、水路,严禁私接乱拉电线,严禁私自使用电加热器具,严禁对电动车电池充电,线路有问题应及时报修,确保大楼整体的用电安全。

4、各房间最后离开的人员要关闭好空调及电脑等办公用电设备,检查设备和消防安全器材是否完整,清理房间内的垃圾,拔掉电源开关,关好门窗,空调开关下面不能存放易燃物品,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并在离开前填写安全值日台账。对有需要24小时不间断运行空调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由实验室负责人向学院书面提出申请,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特例管理。

5、大楼的统一作息时间为早700~晚2200,各单位人员在此时间范围内进行科研、教学;任何人不得在楼内住宿及过夜。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实验室负责人或导师向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6、任何个人不得携带危险、违禁品进入楼内,如确系实验、教学需要,要由个人提出申请,物业备案后方可进入,且必须保证物品由指定的人员妥善保管、按操作规程使用,使用后及时、妥善处理残留品。

7、任何个人携带物品离开大楼,应自觉配合物业管理人员做好查验、登记工作。凡携带大件物品离开大楼,须凭学院开具的证明,经物业人员查实登记后放行。未经批准将公物拿出学院楼,一经发现送交学校保卫部门处理。   

8、如果在科研、教学中涉及废水废气废物的排放,必须遵守《天津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办法》(津工大[2015]237号)文件的要求,不得私自倒入下水道、不得遗弃在公共区域。

9、一旦出现安全隐患,必须整改并经学院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合格后才能开展实验、教学。

第四条 其它说明

1、进入学院楼的校内人员应随身携带身份证明,以备查验;校外人员进入大楼,须出示证明或有效证件,经门卫验证、登记许可后,方可进入。

2、进入大楼的人员应穿戴整洁,举止文明,遵守公德:如不得在楼道内高声喧哗、影响他人,不得在大楼的实验室、库房、楼梯、走廊等处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在楼内乱扔杂物、或由窗户向楼外高空抛物,不得损坏大楼内的设施等。

3、任何个人未经允许严禁在大楼内张贴、悬挂宣传物品。

4、凡违反上述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等处分,或送校保卫部门、公安部门依章依法处理。

5、本管理办法自20224 18日起执行,管理办法中其它未竟事宜按照国家、天津市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