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
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
津工大控制[2021] 10号
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培养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培养经费管理,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理顺管理体制,根据《天津工业大学研究生培养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培养经费划拨对象为我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包括非全日制研究生和留学研究生。
第二章 划拨方式
第三条 研究生培养经费主要用于全日制研究生教学工作经费和研究生导师指导全日制研究生所需的指导经费。研究生院每年按照学制拨付研究生培养经费,划拨标准可根据当年学校预算情况调整。
第四条 学院按照每年度需要由学院统一拨付的经费情况做出预算,在向指导教师拨付研究生培养经费时,按年级和人数进行扣减。由学院统一支付的费用包括:研究生教育督导环节产生的费用,组织研究生学术报告、研究生名家讲坛产生的费用,与学院研究生管理相关的材料费等。
第五条 除上述费用之外,研究生培养过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均应从导师的研究生培养经费或科研经费等支出。
第六条 研究生培养经费主要用于与研究生教学工作相关的教学经费支出和指导研究生进行课题研究工作的指导经费支出,其主要支出范围如下:
㈠ 研究生课程建设、实践环节产生的相关费用;
㈡ 研究生教育督导环节产生的费用;
㈢ 资助研究生学术竞赛;
㈣ 举办研究生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
㈤ 与研究生教学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支出;
㈥ 学位论文查重费、评阅费、答辩费及印刷装订费等;
㈦ 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或进行学位论文课题调研、社会调查的差旅费;
㈧ 在学期间必需的专业参考书刊或资料费、复印费、发表学术论文版面费等;
㈨ 与课题相关的耗材费、材料费、试剂费、加工费、实验费、小型低值仪器设备费等;
㈩ 研究生课题研究和学位论文工作中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第一次送审的查重、评阅、答辩、印刷、装订等必须发生的费用均应从导师的研究生培养经费或导师科研经费支出,严禁研究生导师向研究生收取或要求研究生个人支付学位论文评阅费、答辩费等费用。因研究生个人原因导致的第二次及多次查重、评阅、答辩、印刷、装订等所发生的费用由研究生本人负担。
第八条 研究生由于各种原因中途退学,依据研究生院拨付的实际情况,按比例对导师指导经费进行扣减。在学期间调换导师,按比例对导师指导经费进行转交。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研究生培养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及我校相关财务制度,严格按照财政年度进行预决算,学院、研究生院和财务处负责监督。
第十条 导师应根据指导研究生课题实际需要有计划地安排使用指导经费,注意充分发挥有限经费的使用效益,防止不合理的开支,做到专款专用。鼓励导师使用科研经费补贴指导研究生费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涉及的事宜,请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