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2016年修订)

作者:发布时间:2019-02-23浏览次数:380

 天津工业大学文件



津工大[2016]101号                       

 签发人:杨吉棣


天津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教委[2007]2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个人、团体和用工部门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并负责协调学校有关部门配合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设立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作为学生参与管理的勤工助学服务机构,协助负责学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该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协助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生资助服务中心的职责

㈠ 审核和批准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计酬标准,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酬金发放等工作,及时处理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现的问题;

㈡ 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㈢ 积极开拓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建立校内勤工助学基地、实体和管理网络体系,为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

㈣ 开拓校外勤工助学单位,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业和没有不良社会影响的前提下,鼓励和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㈤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违反勤工助学有关规定的学生,可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㈥ 对学生进行与德育相结合的自立自强、诚信、感恩、责任意识教育。

第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的职责

㈠ 在学生资助服务中心的领导下,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㈢ 组织勤工助学先进评比表彰活动。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㈠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㈡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㈢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十条 学生根据岗位需求和个人情况提出勤工助学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书面申请由学生本人交至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 校内用工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的程序

㈠ 各用工单位于每年3月提出用工申请,报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审核批准;

㈡ 各用工单位需要申请临时用工岗位的,至少在拟用工日前一天向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提出用工申请;

㈢ 为确保勤工助学的组织和管理顺利开展,各用工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对本部门的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大学生不得参加传销、直销活动。学校严禁学生组织或个人在校内进行各种非法商业活动。对屡次不听劝阻,擅自参与或组织非法打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学校进行严肃教育,并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生资助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五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六条 学生应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占用上课时间。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原则上本专科学生每月不超过50小时,研究生每月不超过70小时。

第十七条 校内岗位按小时计算。固定岗位为7.5/小时;临时岗位为10/小时。

第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金标准不应低于天津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内非营利性单位获得的勤工助学金由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按照年度预算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超出预算的部分由用工单位自行支付;学生在有专门经费项目或校内营利性单位获得的勤工助学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津工大[2008]119号)同时废止





天津工业大学

一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