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2018年修订)

作者:发布时间:2019-02-23浏览次数:464

  天津工业大学文件



津工大[2018]149号                       

 签发人:杨庆新

天津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津教委[2007]30号)要求,为科学、规范、准确地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天津市制定的各项高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标准设定与民主评议、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学生申请与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资助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以班导师、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及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第九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向本学院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需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其他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材料。

第十条  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结合申请学生日常消费及在校表现,对其进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学院资助工作组根据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和民主评议,进行学院评定,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名单,上报学生资助服务中心。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审核各学院的认定结果,整理汇总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师生有异议,可书面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服务中心以书面形式提请复议。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经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名单录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十三条  每学年认定工作结束后,因突发情况导致经济困难的学生,如有需要可随时向学院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

第十四条  复核工作安排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学校每学年对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复核,学生向本学院资助工作组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复核申请表》。学院认定评议小组对申请复核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学院资助工作组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进行核实,并依据民主评议和核实结果做出学院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做出调整,上报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审核各学院复核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上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公示。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服务中心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收回资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天津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津工大[2008]113号)同时废止。





天津工业大学

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