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关于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的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作者:发布时间:2019-02-23浏览次数:237


 天津工业大学文件



津工大[2015]143号                       

 签发人:杨庆新

天津工业大学关于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的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为落实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工作,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教财[1995]30号)、《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对《天津工业大学关于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的管理规定》(津工大[2006]50号)进行修订。

一、学费减免的申请范围

我校在校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遵规守纪,学习努力,成绩良好,家庭经济确有特殊困难,生活简朴,不能全部交纳学费的可申请减免学费。

二、学费减免的类型与标准

㈠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免交学费

革命烈士子女;

证明材料:第一年需出具父亲或母亲的《革命烈士证明书》,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政府部门开具的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父母均已去世,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证明材料:第一年需出具双亲死亡证明,以及当年当前抚养家庭所在地乡(镇)政府部门开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入学时是国家级“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的学生;

证明材料:由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和教育部颁发的国家级“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证书。

国家级“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在学期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专业年级前30%的。

证明材料:由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和教育部颁发的国家级“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证书、学院出具的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证明。

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减免1/2学费

国家级“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在学期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专业年级前31%~70%的;

证明材料:由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和教育部颁发的国家级“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证书、学院出具的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证明。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的残疾学生;

证明材料:低保证原件、本人残疾证原件、区(县)民政部门开具的申请人与低保证持有人亲子关系证明、低保金最近半年领取记录。

符合《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领取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的学生。

证明材料:低保证原件、区(县)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家庭减免学费证明、低保金最近半年领取记录。

㈢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减免1/4学费

残疾学生;

证明材料:学生本人残疾证原件。

父亲或母亲残疾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健全学生。

证明材料:父(母)残疾证原件、父(母)低保证原件、区(县)民政部门开具的申请人与残疾证和低保证持有人亲子关系证明、低保金最近半年领取记录。

三、学费减免的审批程序及资金发放

㈠ 审批时间

减免学费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校生于每年6月,新生于每年9月申请并审批。

㈡ 审批程序

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天津工业大学学生减免学费审批表》;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根据学生申请和证明材料及其在校表现,在征求班主任、班委会意见后签署减免意见报学校学生处;

学生处初审后的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校领导批准。

 资金发放

学费减免不能兼得,采取就高原则。减免学费申请得到学校批准的学生,减免部分款项不发给学生本人,由学校财务处直接冲抵学生所应缴纳学费;减免后的学费差额,则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减免资格。

四、除政策性减免以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给予减免或终止其减免资格

㈠ 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㈡ 对家庭经济情况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责令其补交全部减免金额,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拒不履行义务、不自觉参加公益活动者;

 因其它原因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不宜减免的。

五、受助学生义务

㈠  每年按时提交申请材料,并及时汇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

㈡ 自觉参加学校或院系组织的义务劳动或公益活动。

六、本《规定》自2015级学生开始执行,在校的其他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学费减免事宜仍按《天津工业大学关于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的管理规定》(津工大[2006]50号)执行。

七、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天津工业大学

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