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18-12-04浏览次数:831

 天津工业大学文件



津工大[2018]272

 签发人:夏长亮

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勇于创新,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本科生奖学金包括以下三类:

㈠ 政府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㈡ 校级奖学金:新生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学科竞赛奖励金;

㈢ 社会奖学金:香港桑麻奖学金、纺织之光奖学金、天津市王克昌奖学金、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以及其他面向学院捐赠设立的各类奖学金。

第四条 学校对各项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五条 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学生处负责,终审工作由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统一发放由财务处负责。

㈠ 学校成立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财务处、团委及各学院等相关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并开展工作。

㈡ 各学院成立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院长担任评审小组组长。评审小组组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学院党委副书记、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评审小组并开展工作。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科生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及院内公示、异议调查等事宜。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六条 本科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9月评定上一学年奖学金,程序如下:

㈠ 学校发布本科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除外)评定通知;

㈡ 学院根据学校意见,结合学院实际制定评定细则,并向学生公布;

㈢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凡申请参评学生均应按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学习成绩单和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证明材料,其中除学习成绩应按规定提交所需学年成绩外,其他各类科研成果、科技竞赛、社会实践等获奖时间均限于评奖当学年,具体为上年91日起至当年831日止;

㈣ 各学院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初选名单;

㈤ 各学院对初选名单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反映。学院应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在接到反映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异议人作出书面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自学院答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处反映。校学生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作出处理意见,报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批准,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及所在学院;

㈥ 各学院将最终推荐名单报学生处;

㈦ 学生处汇总各学院推荐名单,并提请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

㈧ 学校公布最终结果;

㈨ 发放证书及奖学金。


第四章 申评条件

第七条 本科生奖学金基本条件:

㈠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㈡ 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和校园文明建设;

㈢ 明礼诚信,品德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各类集体活动;

㈣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认真,成绩优秀;

㈤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体育课成绩良好。

第八条 各学院应按照标准对参评者严格审核,宁缺毋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定:

㈠ 当学年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成绩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或未通过(缓考课程以实际考试成绩为准);

㈡ 当学年未修满最低学分数;

㈢ 当学年受通报批评处理或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或有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㈣ 在评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第五章 评定办法

第九条 政府奖学金

奖励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其中:

㈠ 国家奖学金按照《天津工业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评定;

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天津工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评定;

㈢ 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按照《天津工业大学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评定。

具体评选要求和奖励标准以国家和天津市当年相关文件为准。

第十条 校级奖学金

㈠ 新生奖学金

为进一步扩大学校的办学影响力,鼓励更多优秀考生报考我校,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

奖励范围:在高考录取工作中,实行高考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文化总投档分数为我校录取的第一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文化总投档分数为我校录取的理工类、文史类第一名,以及我校组织的艺术设计类专业校考成绩前五名和表演专业校考成绩第一名,且正式报到入学的新生。

奖励办法:由学校负责本科招生工作部门认定获奖学生名单,报学生处备案;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发放奖学金每人3000元。

㈡ 校长奖学金

奖励范围:学习刻苦、成绩优秀、全面发展的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

评定标准:按照当学年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评选。综合成绩=学年平均学分绩+奖励分。其中:

 学年平均学分绩计算方法以我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成绩记载相关条款为准。

 奖励分总分不超过10分,具体加分细则由各学院自行制定,报学生处备案并向学生公布后方可实施。

评定比例与奖励标准:

 一等奖:评选比例为可参评本科生总数的3%,奖励标准为每人1600元;

 二等奖:评选比例为可参评本科生总数的7%,奖励标准为每人1000元;

 三等奖:评选比例为可参评本科生总数的15%,奖励标准为每人500元。

㈢ 单项奖学金

分为学业突出类、道德高尚类和社会活动类三种。

奖励范围:在特长发挥、个性发展方面以及在社会工作、道德公益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本科生。具体为:

 学业突出类:学生学习努力,成绩优秀或在学习方面被认为有突出进步;

 道德高尚类:学生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抢险救灾、投身社会公益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社会活动类:学生在代表天津市或学校、学院参加的具有一定影响的正式活动和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要贡献,或在社会工作中任期满半年(含)以上,并做出突出成绩。

评选比例:总评选比例不超过可参评本科生总数的4%,奖励标准为每人400元。

评选细则:由各学院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学生处备案并向学生公布后方可实施。

㈣ 学科竞赛奖励金

奖励在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奖的团队和个人。具体按照《天津工业大学学生学科竞赛奖励办法》评选。

第十一条 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由热心教育事业,关注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海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设立。具体评定要求和奖励标准以当年通知为准。其中:

㈠ 香港桑麻奖学金、纺织之光奖学金、天津市王克昌奖学金和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由学校统一管理、统一评选;

㈡ 其他社会企业或个人面向学院设立的奖学金,由学院制定评选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后方可实施。其中,奖学金评定组织工作由所在学院负责,奖学金及证书发放工作由学生处负责统一组织。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学校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表彰文件由学生处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各类奖学金申请表由所在学院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奖学金按照学校财务制度统一发放。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各类奖学金兼得规定如下:

㈠ 天津市王克昌奖学金、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与其他奖学金荣誉、奖金均可兼得。

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与其他奖学金不兼得,本条第㈠款所列奖学金除外。

㈢ 各类社会奖学金不能兼得,社会奖学金与其他奖学金不兼得,本条第㈠款所列奖学金除外。

㈣ 校长奖学金与学业突出类单项奖学金不兼得,校长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与其他奖学金的荣誉均可兼得。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生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在申请、评奖过程中有伪造、隐瞒等不诚信行为并经核实无误后,学校取消其申请资格,在全校通报,并追回当年所有已获得奖项的荣誉及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提交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工业大学

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印发:各学院、部、处及直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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