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发布时间:2018-12-04浏览次数:231

 天津工业大学文件



津工大[2018]154

 签发人:杨庆新

天津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津财教[2007]38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申请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㈠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㈡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㈢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㈣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㈤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㈥ 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


第三章 助学金的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名额每年遵照市教委分配的名额确定。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八条 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按照个人申请、学院初评、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㈠ 个人申请: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㈡ 学院初评: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对申请者情况进行初评,确定本学院国家助学金获得推荐名单。初评结果应当在学院范围进行 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根据推荐名单填写《xx学年度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汇总表》和《xx学年度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并连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报学生资助服务中心;

㈢ 学校审定: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复核各学院的初评结果,提出当年国家助学金获得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市教委。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第十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设立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察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津工大[2008]116号)同时废止



天津工业大学

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印发:各学院、部、处及直属部门)